各书院:
为保证2017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,现将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:
适用于符合学位授予其它所有条件,因在校期间违反校规、校纪曾受过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。
二、申请条件:
(一)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.0(含3.0)以上者;
(二)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;
(三)毕业前考上公务员、选调生者;
(四)毕业前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;
(五)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“三支一扶”通过选拔者;
(六)毕业当年参军入伍者;
(七)符合毕业条件,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.8不授予学士学位者,可在毕业后一年内选择重修本专业必修课程,平均学分绩点达1.8及以上者,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。
(八)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的,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者,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。
三、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:
凡符合申请条件者,由本人填写《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1日之前交平原校区教务部学籍科,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。
四、毕业生办理延期毕业的程序
因成绩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,可选择结业或延期重修。选择结业者,在最长修业年限内,通过重修补考,符合毕业授予资格的颁发毕业证,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。
符合毕业资格,但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,可选择毕业或延期修读,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补授学位。
毕业证和学位证颁发日期按审核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。去年已申请延期修读但至今仍不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,如本次不申请继续延期重修,一律做结业处理。
申请延期修读的学生,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(见附件2),经所在书院审核签字同意,办理延期重修手续,并在教务部学籍科备案。凡申请延期重修的毕业生,必须在6月14日前到所在书院及教务部学籍科办理有关手续。
附件1:/download/news/file/20170609213314_34.doc
附件2:/download/news/file/20170609213328_437.doc
教务部
2017年6月9日
